关于台湾进口大陆鞋靴反倾销税的规定

发布单位:基隆关秘书室

进口鞋靴产品应注意反倾销税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

发布单位:基隆关秘书室


中国大陆输出或产制之鞋靴产品,于反倾销落日调查认定完成前,仍应继续课征反倾销税。基隆关提醒,申报进口时应注意相关规定,以免损及自身权益。


该关表示,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征实施办法第44条第1、2项规定,平衡税或反倾销税课征之日起满五年,应停止课征,但经主管机关进行反倾销税是否继续课征之落日调查,认定补贴或倾销及损害将因停止课征而继续或再发生者,不在此限;于落日调查认定完成前,应继续课征反倾销税。我国自101年12月13日起,针对自中国大陆产制进口之鞋靴产品属绅士鞋、女高跟鞋、马靴、休闲鞋、童鞋及凉鞋,但不包括运动鞋、工作鞋、拖鞋、医疗用鞋以及重型机车鞋者,课征税率43.46%之反倾销税5年。于期限届满前,复经财政部以106年12月11日台财关字第1061026591号公告进行落日调查,爰至调查认定完成前,应继续课征反倾销税。另依该实施办法第44条第7项规定,原经财政部核定之价格具结措施于认定完成前继续适用。


基隆关呼吁,厂商申报进口中国大陆产制鞋靴产品前,应注意现行课征反倾销税规定,如对进口货物应归列之税则号别有疑问,可依关税法第21条规定,向海关申请预先审核;有关反倾销税现行课征项目、调查中案件、近年调查案件及申请反倾销调查之相关信息,可至关务署网站(http://web.customs.gov.tw)通关服务/反倾销措施项下查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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